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號債權人台灣愛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氏華 NGUYENTHITHA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簽定之契約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阮氏華NGUYENTHITHAO在台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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