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三0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佔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易字第四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前因本案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他案(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二三號、本院九十年上訴字第一四一號、九十三年上更㈠字第三一號及九十五年上更㈡字第二六號)民事請求返還墊款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民事事件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裁定,在該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件之審判。茲因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二一九五號於九十六年十月四日判決確定,而終結該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繼續本案件之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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