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告 王婉齡
蘇銘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 蘇春秋
蘇鈴玉 蘇鈴琴 蘇雅溱 蘇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如單指其一,則分稱系爭房屋、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據。系爭房屋經原告陳報之價額為761,400元,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9,905,700元【計算式:62,3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159(土地面積,平方公尺)=9,905,7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7,850元【計算式:(761,400+9,905,700)×(1/12+1/12)=1,777,8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