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告 徐豊彥 (原名: 徐國文
原住桃園縣楊梅市○○○路○○○號2樓被告 徐碧雲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5,9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原告僅繳納1,770元,尚不足9,22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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