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許宗龍 被告 周武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支付命令案號:100年度司促字第22473號;民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750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伍萬肆仟玖佰伍拾 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