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7號l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皓
劉俊杰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101年度偵字第67號、第802號及第1656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103年1月24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訊問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合議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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