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1號債權人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王麗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旗津區公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高雄市旗津區公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台端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記載債務人為高雄市左營區公所,而非高雄市旗津區公所,如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