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 李兆開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黃金昌 律師 程之彥 律師被上訴人 高敬惠
李慈紋 丁亭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郭瑋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