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兆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敬惠

李慈紋

丁亭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7日112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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