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告壬○○
己○○戊○○庚○○丁○○丙○○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