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494號債權人甲○○
89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乙○○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249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7月14日│408,077元│94年7月1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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