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沈正三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 律師被告 江玉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玉琴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沈正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紀錄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