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光希選任辯護人廖孟意律師
蘇三榮律師 蕭棋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光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