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娟 (大陸地區人士,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51條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10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11月6日 海森 (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上訴人並於其上載記「我在大陸已離婚,鍾嘉華起訴離婚,我無意見」,附此敘明。
三、查上訴人之前之表示既已視為提起上訴,且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亦未有撤回上訴之意,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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