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1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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