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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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王建平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