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長春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純修
巷28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易萍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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