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石錦雲 即 林盛勇 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