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抗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繼承事件,對於民國92年12月2日本院91年度聲繼更字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