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告 吳鎧義 被告 蔡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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