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丙○○(即 陳懿轞 之.
甲○○即陳懿轞之.乙○○即陳懿轞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懿轞之遺產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壹拾億柒仟伍佰伍拾叁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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