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分別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月15日,於民國97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並經本院分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872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3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