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141、152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0864公克)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6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3191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甲○○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4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9年2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141、15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431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1141、152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袋(毛重:0.3270公克、淨重:0.0870公克、驗餘淨重:0.0864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98年6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3191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98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卷第60頁),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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