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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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代理人 周胡嘉佑 相對人 徐寶燕
徐寶富 徐桂玉 徐桂英 被繼承人 徐雲浪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徐雲浪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徐雲浪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徐雲浪已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核發發之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拋回函等影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徐雲浪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家聲 字第 32 號裁定(103.01.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家聲抗 字第 50 號(103.07.09)[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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