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楊杏蓮 被告 洪沛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