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七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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