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醫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調字第1號原告 陳欣蘭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坤未
陳徐美濃 原告 李佾靜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育明 上列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林士文 、 黃大維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7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