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4號抗告人即原告 侯尚余 相對人即被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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