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13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劉倩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所提契約書關於管轄權約定部分,並未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