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寶製煉油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 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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