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丞樟
謝富昌前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邱紹全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103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6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徐丞樟、謝富昌、邱紹全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判決後,判決正本於103年4月7日送達檢察官,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2頁),是其上訴期間計至103年4月17日即已屆滿,檢察官固於103年4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該上訴書遲於103年
4月18日始提出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年4月17日苗檢 宏陽 103上35字第09387號函文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其上訴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王筆毅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