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37號聲請人 蘇喜太 相對人 郭逐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一百年度司票字第一三三七號本票裁定事件,對相對人所發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二、本件經核,相對人郭逐已於民國99年5月31日死亡,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本票裁定,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裁定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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