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訴訟代理人 李雲丕
黃秀蘭 律師 陳昱瑄 律師被告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
鐘登科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逕寄繕本予對造:㈠原告請具狀說明:被告退還原告之新臺幣413,267元貨物中
,包括哪些色料?每種色料之退貨金額各為若干(請詳列各退貨色料之顏色、代碼及退貨金額,例如:綠色、40768SS、OOO元)。
㈡被告請具狀說明是否已賠償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80萬元,若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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