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 林慶茂
林琨峰 上列當事人與 黃啟禎 、 蔡政珉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李昭彥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