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