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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