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9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含包裝袋淨重零點參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於民國98年1月19日上午7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4段37巷2弄1號住處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確定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院98年2月23日(鑑定書上誤載為97年2月23日)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
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