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重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重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各
1紙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影本1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紙可參。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
綜合上開卷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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