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0號抗告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相對人MARYGRACECASTROPONCE即FLORAMARYGRACEPO
NCE( 瑪麗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交付抗告人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暨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
3月31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票上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後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時係以本票及居留證影本之相對人姓名為聲請,與原審調取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姓名不同,原審命抗告人補正相對人更名資料,抗告人已於期間內提出文件敘明,仍經原審以未補正完全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惟外國人護照換發後護照號碼隨之變更,惟其在中華民國居留證之統一證號如同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一人一號且終身使用,無論居留事由變更或居留期限屆至換發,皆不變更。相對人雖更換護照號碼與英文姓名,惟其居留證號不變,是系爭本票上之簽名與移民署資料為同一人。原裁定未察,遽以抗告人未遵限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未洽,為此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所定本票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基於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為確保本票之得以迅速執行,經由法院為形式審查是否為發票人、是否符合本票之法定要件及是否已得行使權利等形式要件後所為之裁定,此項裁定僅在審查上開准否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並不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判斷(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抗告人遵期為付款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憑(見原審卷第3頁),系爭本票從形式上觀之,已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堪認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自屬有效之本票,是系爭本票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抗告人依票據法第
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應予准許。系爭本票及相對人居留證上相對人之英文姓名MARYGRACECASTROPONCE、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固與原審職權向移民署調取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記載之英文姓名FLORAMARYGRACEPONC
E、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不符(見原審卷第4、7頁),惟其居留證統一證號均為RD00000000,且移民署另檢附「外國人居停留查詢」記載FLORAMARYGRACEPONCE先後持有護照號碼M00000000號、EB0000000號(見原審卷第8頁),足認MARYGRACECASTROPONCE即為FLORAMARYGRACEPONC
E,抗告人以MARYGRACECASTROPONCE即FLORAMARYGRAC
EPONCE為系爭本票發票人,並以其為相對人聲請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是原審以抗告人未遵期補正相對人更名資料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再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由相對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韋樺附表┌────┬───┬───────┬───────┬─────┬────┐│票據號碼│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載金額│備註││││(民國)│(民國)│(新臺幣)││├────┼───┼───────┼───────┼─────┼────┤│40615│MARY│107年3月31日│107年7月10日│56,340元│免除作成│││GRACE││││拒絕證書│││CASTRO│││││││PO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