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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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2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啓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啓忠(下稱相對人)於94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6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99。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36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8月24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93395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