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1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胡惠美 即 胡莉嫻 即 胡怡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胡莉嫻即胡怡爭」之記載,應更正為「胡惠美即胡莉嫻即胡怡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