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王裕源 被告 汪洲益
游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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