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永明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1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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