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 袁鄧素芝 (即 袁家強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袁啟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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