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盧瑞雪 被告 王建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