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2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6樓之2益台興有限公司(下稱益台興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亦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益台興公司自民國92年3、
4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分別於92年3-4月、5-6月、7-8月、9-10月及11-12月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德盛佳興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共取得內容不實之具有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64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7,675,885元,據以作為該公司進項憑證,於92年5月、7月、9月、11月及翌年
1月間(按營業稅係每單月15日前申報前2個月之營業稅),分別5次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申報益台興公司92年3-4月、5-6月、7-8月、9-10月及11-12月之營業稅,以扣抵各該期銷項營業稅額,而逃漏各該期營業稅額共計2,383,79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一所示);另明知益台興公司自92年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竟仍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1紙,金額合計67,220,259元,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小公主皮鞋股份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由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及編號3至39等38家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附表二編號
2 吳敏勇 建築師事務所於取得上開發票後,未持以申報扣抵該期營業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分別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各該期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等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營業稅額,合計共3,340,55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而查知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函暨檢附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查核期間:92年1月至92年12月)、查詢年度92年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暨檢附之益台興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影本、營業人名稱益台興有限公司調檔批次H01760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同一調檔批次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營業人名稱益台興有限公司調檔批次H01761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同一調檔批次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敘述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連續犯之條文規定,本件被告多次虛偽填製屬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後之新法應就各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再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行為後,新法刪除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即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者應從一重處斷之規定廢止,改為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均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四、次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其第71條規定之法定本刑,原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律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五、按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亦有明定。復按統一發票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1款定有明文(即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查被告甲○○為益台興有限公司董事,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所為:㈠就取得德盛佳興業有限公司等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據以申報為納稅義務人即益台興公司之進項金額而逃漏益台興公司之營業稅部分,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為代罰性質,則此行為是否成立連續犯,自應以犯罪主體之犯意為其準據,而為犯罪主體之公司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查益台興公司先後以附表一所示之德盛佳興業有限公司等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據以申報92年3-4月、5-6月、7-
8月、9-10月、11-12月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其
5次申報之行為,應分別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並分別轉嫁於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是被告所為上開5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為納稅義務人益台興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云云,容有違誤,應予更正。再按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是被告因益台興公司逃漏稅捐5次而代受徒刑處罰之5罪,均與其本身於本件中所犯之他罪間,無何牽連犯之關係,附此敘明。㈡就其以益台興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小公主皮鞋股份有限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4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上開填製虛偽會計憑證之行為不另論刑法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又其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時間均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經營益台興公司,雖非虛設行號,卻因公司獲利不佳,竟取得他人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稅捐,又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危害國家賦稅收入,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數量,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且併合處罰之數罪,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超過6月以上時,仍得易科罰金。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得易科罰金之刑度限制,暨定應執行刑之最高刑度之規定,均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於偵查中雖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6年6月29日發布通緝,惟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7月14日即經緝獲到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撤銷通緝書、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稽,是其仍符合減刑要件,應分別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時間│銷售額(新│稅額(新臺││││張數││臺幣:元)│幣:元)│├──┼────────┼──┼────┼─────┼─────┤│1│德盛佳興業有限公│1│92年8月│760,000│38,000│││司│││││├──┼────────┼──┼────┼─────┼─────┤│2│正勝佑國際企業有│6│92年8月│2,907,303│145,365│││限公司│││││├──┼────────┼──┼────┼─────┼─────┤│3│意新全企業有限公│1│92年4月│448,000│22,400│││司│││││├──┼────────┼──┼────┼─────┼─────┤│4│新創企業有限公司│5│92年8月│2,638,000│131,900│├──┼────────┼──┼────┼─────┼─────┤│5│威京資訊科技有限│1│92年10月│196,700│9,835│││公司│││││├──┼────────┼──┼────┼─────┼─────┤│6│康麗企業有限公司│9│92年6月│16,011,950│800,598│├──┼────────┼──┼────┼─────┼─────┤│7之1│伽利有限公司│4│92年6月│2,400,000│120,000│├──┼────────┼──┼────┼─────┼─────┤│7之2│伽利有限公司│1│92年8月│380,000│19,000│├──┼────────┼──┼────┼─────┼─────┤│8│達明國際有限公司│6│92年12月│4,571,200│228,560│├──┼────────┼──┼────┼─────┼─────┤│9│金寶來國際有限公│8│92年12月│9,073,600│453,680│││司│││││├──┼────────┼──┼────┼─────┼─────┤│10│瑞逸科技有限公司│14│92年10月│4,357,135│217,858│├──┼────────┼──┼────┼─────┼─────┤│11│洲玄貿易有限公司│6│92年10月│3,806,000│190,300│├──┼────────┼──┼────┼─────┼─────┤│12│詮網科技有限公司│2│92年10月│126,000│6,300│├──┼────────┼──┼────┼─────┼─────┤│小計││64││47,675,885│2,383,796│└──┴────────┴──┴────┴─────┴─────┘附表二┌──┬────────┬──┬──────┬──┬─────┐│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開立發票銷售│申報│申報扣抵稅││││發票│額(新臺幣:│發票│額(新臺幣││││張數│元)│張數│:元)│├──┼────────┼──┼──────┼──┼─────┤│1│小公主皮鞋股份有│2│399,788│2│19,989│││限公司│││││├──┼────────┼──┼──────┼──┼─────┤│2│吳敏勇建築師事務│5│220,000│0│0│││所│││││├──┼────────┼──┼──────┼──┼─────┤│3│佛誠祥國際有限公│12│9,170,389│12│458,521│││司│││││├──┼────────┼──┼──────┼──┼─────┤│4│佛玖纖維有限公司│10│7,171,420│10│358,573│├──┼────────┼──┼──────┼──┼─────┤│5│快門鞋業有限公司│1│297,000│1│14,850│├──┼────────┼──┼──────┼──┼─────┤│6│高峰股份有限公司│4│759,926│3│37,571│├──┼────────┼──┼──────┼──┼─────┤│7│名喬國際開發有限│2│254,771│2│12,739│││公司│││││├──┼────────┼──┼──────┼──┼─────┤│8│瑩佳企業有限公司│2│400,350│2│20,018│├──┼────────┼──┼──────┼──┼─────┤│9│銓隆盛企業有限公│5│2,408,100│5│120,405│││司│││││├──┼────────┼──┼──────┼──┼─────┤│10│年新國際有限公司│10│5,846,000│10│292,300│├──┼────────┼──┼──────┼──┼─────┤│11│恆宏開發有限公司│4│2,202,000│4│110,100│├──┼────────┼──┼──────┼──┼─────┤│12│唱將有限公司│1│9,142│1│457│├──┼────────┼──┼──────┼──┼─────┤│13│遠景便利商店事業│2│177,180│2│8,859│││有限公司│││││├──┼────────┼──┼──────┼──┼─────┤│14│光昶國際股份有限│4│2,000,000│4│100,000│││公司│││││├──┼────────┼──┼──────┼──┼─────┤│15│怡先國際股份有限│4│2,000,000│4│100,000│││公司│││││├──┼────────┼──┼──────┼──┼─────┤│16│捷娜鞋業有限公司│1│252,600│1│12,630│├──┼────────┼──┼──────┼──┼─────┤│17│環強科技有限公司│8│2,100,000│8│105,000│├──┼────────┼──┼──────┼──┼─────┤│18│麗水玫瑰飲料店│5│730,516│5│36,526│├──┼────────┼──┼──────┼──┼─────┤│19│東笙實業股份有限│3│1,245,550│3│62,278│││公司│││││├──┼────────┼──┼──────┼──┼─────┤│20│臺灣朵拉鞋業坊│2│797,600│2│39,880│├──┼────────┼──┼──────┼──┼─────┤│21│潤明企業有限公司│5│1,161,905│5│58,095│├──┼────────┼──┼──────┼──┼─────┤│22│中國生農開發股份│2│900,000│2│45,000│││有限公司│││││├──┼────────┼──┼──────┼──┼─────┤│23│中訊國際有限公司│2│224,636│1│11,132│├──┼────────┼──┼──────┼──┼─────┤│24│紅蛙國際有限公司│4│1,000,000│4│50,000│├──┼────────┼──┼──────┼──┼─────┤│25│大前子鞋業開發有│1│399,000│1│19,950│││限公司│││││├──┼────────┼──┼──────┼──┼─────┤│26│三儷國際鞋業有限│1│111,481│1│5,574│││公司│││││├──┼────────┼──┼──────┼──┼─────┤│27│威京資訊科技有限│2│207,242│2│10,363│││公司│││││├──┼────────┼──┼──────┼──┼─────┤│28│陽基開發股份有限│2│738,257│2│36,913│││公司│││││├──┼────────┼──┼──────┼──┼─────┤│29│薪鎂科技有限公司│5│1,600,000│5│80,000│├──┼────────┼──┼──────┼──┼─────┤│30│好爾斯國際有限公│2│262,364│2│13,136│││司│││││├──┼────────┼──┼──────┼──┼─────┤│31│郁友有限公司淡水│3│368,195│3│18,410│││營業所│││││├──┼────────┼──┼──────┼──┼─────┤│32│賢翼實業有限公司│1│106,218│1│5,311│├──┼────────┼──┼──────┼──┼─────┤│33│辰陽國際有限公司│5│2,526,310│5│126,316│├──┼────────┼──┼──────┼──┼─────┤│34│三恆開發有限公司│3│1,394,400│3│69,720│├──┼────────┼──┼──────┼──┼─────┤│35│安克揚資訊企業有│9│5,000,000│9│250,000│││限公司│││││├──┼────────┼──┼──────┼──┼─────┤│36│拓達企業有限公司│12│9,253,440│12│462,672│├──┼────────┼──┼──────┼──┼─────┤│37│承益鞋業股份有限│2│600,000│2│30,000│││公司│││││├──┼────────┼──┼──────┼──┼─────┤│38│騰騰實業有限公司│5│2,241,000│5│112,050│├──┼────────┼──┼──────┼──┼─────┤│39│浚成交通器材行等│118│683,479│27│25,217│├──┼────────┼──┼──────┼──┼─────┤│小計││271│67,220,259│173│3,340,555│└──┴────────┴──┴──────┴──┴─────┘附表三┌─┬─────────────────┬──────┐│編│主文│備註││號│││├─┼─────────────────┼──────┤│一│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3所示犯行。│││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二│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6、7之1所│││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示犯行。│││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三│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1、2、4、│││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7之2所示犯│││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行。│││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四│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5、10、11、│││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12所示犯行。│││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五│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8、9所示犯行│││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六│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即附表二所示│││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犯行。│││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