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0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雍豐 指定辯護人 萬建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雍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雍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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