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010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位橋選任辯護人蘇明淵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位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位橋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迄今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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