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醫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5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靖(下稱被告)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國109年3月4日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於109年3月23日提出刑事上訴狀,其刑事上訴狀僅略載:「上訴部分為全部,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通知補正並於109年3月30日送達被告,迄未見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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