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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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19號原告壯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鳳招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7,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336元( 伍萬 陸仟參佰參拾 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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