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洪靜芳 被告 徐恬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陳怡潔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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